学生工作部

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8-30 16:06

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院发〔2024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严肃校规校纪,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约谈教育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态度恶劣或拒不认错悔过的。

(二)明知行为违纪,通过编造事由或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

(三)对受害人、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伪证,或者互相串供,妨碍违纪处理工作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六)共同违纪行为起组织或主要作用的。

(七)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实施违纪行为后主动向相关单位或学院有关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端正的。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八条  先后实施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纪行为,可以合并处理的应当合并处理,并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有关政治纪律方面的行为。

(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泄露国家机密,煽动抗拒、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传播、发布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跟风、炒作社会热点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妄议中央,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妄评乱议,对敏感政治事件跟风、炒作,言行存在政治立场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各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发布各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发布各类反动、邪教相关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发布各类封建迷信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

(一)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2.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4.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遵守监考人员指令,提前开始答题或不按时结束答题,且不听劝阻的。

2.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或存储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的(如手机、电脑、智能手表、未经允许的计算器等)。

3.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或者在本人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4.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5.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或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的。

6.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工具书及其它物品的。

7.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查看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或存储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脑、智能手表、未经允许的计算器等)。

2.考试过程中传、接或者交换载有考试相关内容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纸条等载体的。

3.考试过程中使用暗号或其他方式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4.闭卷考试过程中查看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材料的。

5.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

6.窃取、索要、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7.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阅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8.故意隐匿或毁坏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的。

9.采用各种方式请求教师提高成绩的。

10.教师在判阅试卷过程中发现作弊情况的,如雷同试卷等。

11.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实施作弊的。

3.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4.考试作弊两次及以上。

5.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累计达5学时以上的,给予违纪处分。

(一)旷课5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31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4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行为。

(一)未履行请销假手续,23:30至次日5:00进出校园,视为晚出晚归。在校期间首次晚出晚归,应当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再次晚出晚归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后至次日5:00前仍未返校的,视为夜不归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期间,夜不归校累计达3天(次)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7天(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14天(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离京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寓管理制度的行为。

(一)不遵守公寓作息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在校园内不按时回宿就寝达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理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楼内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宠物带入宿舍或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网络及新媒体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在互联网上组织、参加存在政治问题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存在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互联网上发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或低俗内容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实施或参与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捏造虚假、有害信息,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及网络病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损害国家党政机关和学院声誉及形象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从事攻击或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干扰他人网络正常活动、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规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及新媒体、干扰网络及新媒体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及新媒体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有关程序、工具或技术支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擅自以学院(系)、组织名义或利用学院(系)名称、标识、徽章等注册使用网络及新媒体账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或参与非法组织,参与、动员、组织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经学院授权,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内容,在网络及新媒体上传播学习工作中知悉的涉密敏感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浏览、访问、使用境外的网站、应用程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未经证实且明显带有“负能量”的低俗信息、不实信息或不当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其他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损网络道德文明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参照以上类似违纪情形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一)破坏消防设施或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规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规用电用火,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携带、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出国(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限制其毕业时应聘涉密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有关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待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一)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盗窃公章、涉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或者再次触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物品的,视财物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修复或照价赔偿。

(四)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5.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或为其提供器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谩骂、诽谤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高空抛物或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观看淫秽图书、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观看或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传播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赌资较小的,给予记过处分;赌资较大,聚众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伪造具有审核、批准效用的签字、印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的附随违纪处分。本规定所列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给予违纪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或现实中存在不当言行,被公安机关约谈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院其他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一)调查取证。

(二)所在系(部)约谈当事人,核实违纪事实。

(三)当事人根据违纪事实,提交书面检查材料,如实说明违纪情形和对错误行为的认识。

(四)对涉嫌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所在系(部)提出处理建议,口头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递交。

(五)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含)以上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六)将系(部)处理建议和当事人书面检查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部。

(七)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系(部)处理建议,提出《违纪行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九)学院审批或审议通过后,出具《处分决定》,并在全院范围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通报。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院出具《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作出处分的事实,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做出对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外,违纪处分应当设置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期满后应当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建议,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对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加重处分,处分期限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应当在《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离校手续。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纪委办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级、学号、本人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三十七条  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批准,可延长15个自然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理或处分得当的,可以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的复查决定;认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予认真研究,重新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和作出变更决定要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者邮寄送达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并在学院指定的网站或橱窗内公告。

第四十条  在申诉期间,除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并经学院批准,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当抄送联合培养单位备案。

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有关处分材料放入本人学籍档案,并抄送该生所在工作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院学发〔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