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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8-30 16:06
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学生管理规定
(院发〔2024〕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依规办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应当恪守“忠诚、笃学、严谨、守纪”的校训,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机要密码事业;专心好学、持之以恒,苦练实践本领;严谨细致、精益求精,锤炼过硬作风;强化组织观念和集体意识,严守纪律规矩。
第六条 学院坚持从严依规科学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注重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通过入学资格审查后,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条 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根据学生个体情况不同,在校修读年限可在3—5年之间浮动,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根据学生个体情况不同,在校修读年限可在2—4年之间浮动,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根据学生个体情况不同,在校修读年限可在3—6年之间浮动,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7年。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院完成学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学院不接收转学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不涉及学籍处理、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按规定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未达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患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违反教育教学有关规定的,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进行登记和注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当经学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行为的法规制度,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学生日常管理。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早操、课堂、住宿、工位、内务、请销假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评选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违纪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学生行为过错较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形式的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外,违纪处分应当设置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学院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院处理和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教职工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正版资料全年资料大全学生管理规定》(院学发〔2017〕16号)同时废止。